規定與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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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條件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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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掃描所銷售商品之型錄,並使用在您張貼的廣告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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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色情或不雅的文字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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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複製、變更或散發他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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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經他人同意取得有關他人之資料或以其他方式收集有關他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之規定,收集個人資料應得其書面之同意,否則即有可能需依同法第28條之規定負賠償責任;若因此致他人受有損害,尚可能依同法第33條之規定負擔刑責。
  • 張貼法令禁止、管制或限制項目的廣告
    張貼商品或服務廣告時,請務必查明相關法規之規範,以免觸法。 TaiwanB2B 網站將會主動或經由網友檢舉,刪除相關違規的廣告。
  • 在照片中使用菸盒或香菸作為尺寸參考
    您刊登銷售之商品廣告縱使不是菸品或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但是,如果您在商品照片中使用特定品牌菸盒,作為您刊登商品大小之尺寸參考,或是,不管任何原因,在照片中出現了特定品牌菸盒,將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為了避免您違反法令, TaiwanB2B 網站禁止在商品照片中出現任何特定品牌菸盒。

禁止與限制刊登商品 – 限制項目

禁止項目
TaiwanB2B 網站全面禁止該商品之刊登, TaiwanB2B 網站主動或經由網友檢舉刪除違規的廣告。

  • 禁止刊登(1)任何菸品,(2)任何外觀印有相同或類似菸品品牌、菸品包裝之商品,(3)菸品形狀之商品,以避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說明如下),而受處罰。
  • 本項所規定之菸品,包括香菸、菸草、雪茄、捲菸、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菸草製品(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項)。
  • 關於菸害防制法
    1. 第5條第1項,「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 第9條第1項、第7項,「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為菸品廣告」、「不得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例如印有菸品品牌之菸盒、撲克牌、手錶、打火機、菸灰缸等,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3. 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形狀類似菸品(如香菸形狀之打火機、吊飾或「香菸糖」商品),亦為菸害防制法所禁止,販售業者將被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酒類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 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菸酒管理法第4條),本項酒類包括樣品酒、紀念酒等。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色情、猥褻及兒童色情資訊
    禁止刊登之色情、猥褻廣告,包括色情工作、色情服務、援交、賣淫行為、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等一律禁止刊登。此項所指含有猥褻內容出版品包含書籍、雜誌、漫畫、照片、光碟等,錄影節目帶包含VHS、VCD、DVD,電腦軟體包含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等。
  • 活體動物
    禁止刊登包括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領養或買賣。
  • 藥品
    無論您有無藥品販賣執照,均不能於 TaiwanB2B 網站上刊登任何藥品廣告。藥品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減肥藥)、RU486、速復適康(Cefspan)、維骨力、善存、Zantrex-3等。
    請注意:由於各國法令對於藥品之管理不同,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例如銀杏葉即是,自行輸入刊登此類商品將被視為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您於刊登此類商品前,建議您先瞭解其成分確認其非屬藥品,或建議您詢問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如果其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被認定為偽藥。
    您應自行確認您刊登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且敬請您勿刊登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違反者將受重罰:

1.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您刊登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不是藥品,敬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如:減肥藥、減肥錠、減肥膠囊、減肥茶等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否則可能導致您的廣告被移除。請參見「藥事法」。

  • 醫療器材
    無論您有無醫療器材販賣執照,均不能於 TaiwanB2B 網站上刊登任何醫療器材廣告。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包括眼鏡。例如: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血糖機、血糖、尿糖、驗孕試紙、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保存液、體脂計、隱形眼鏡保養盒、超聲波美容導入儀、超音波美容塑身儀、瘦身貼布、酸痛貼布、洗多樂居家護理DIY型灌腸器、吸鼻器、光鼻器、聽診器、衛生棉條、拐杖/助步器、輪椅、復建護具、復健用品、運動護具、OK繃、近視眼鏡(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遠視眼鏡、老花眼鏡、隱形眼靜(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等。(不限以上列舉項目,詳細項目請至衛生署查詢)
    本項規定並未限制您刊登鏡框(不可含有度數鏡片)刊登廣告的權利。
  •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及非法藥用器具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1. 本項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2. 本項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請注意:祇要您所銷售之商品含有前述成分,無論其商品性質且無論其含量多寡,一律禁止刊登。

3. 本項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 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禁止刊登武器和相關物品,分別說明如下:

槍砲
1.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亦不得刊登。
2. 禁止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無論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均不得刊登。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查禁之模擬槍,雖然是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枝之模擬槍,但由於 TaiwanB2B 網站並無法判斷刊登廣告的使用者所刊登之模擬槍是否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因此無論可否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皆禁止刊登。
彈藥
1. 禁止刊登(1)前款第1項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2)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3)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者,亦不得刊登。
刀械
1.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由於 TaiwanB2B 網站無法判斷賣家刊登上述刀械之殺傷力是否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需列管之刀械,因此無論刊登廣告的使用者可否提出警政單位所出具該刀械無需列管之公函,皆禁止刊登。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刊登。

  • 彩券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銷售彩券,除發行機構、受委託刊登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且無論開獎日期是否已過期, TaiwanB2B 網站均禁止刊登。
  • 冒犯性資訊
    警用物品
    禁止刊登執法人員(包括警察、憲兵)所使用之服裝或用品,例如:

• 制服
• 便帽、盤帽
• 徽章
• 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證件或服裝

另外,依照「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不能銷售予一般大眾,包括下列:

• 警棍,包括甩棍及其他以金屬材質製成之伸縮棍
• 警銬
• 電擊器,例如電擊棒、電擊槍等,只要具有電擊功能,都在禁止之列。

 

  • 保育動物產製品
    禁止刊登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參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
  • 贓物及他人物品
    贓物是指自他人處所竊取之物品。您如果發現刊登之廣告物品疑似您失竊之物品,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您不得刊登銷售任何不屬於您所有物品的廣告,否則將構成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或侵占罪,他人物品如:

• 撿到的物品

• 向他人借用的物品

• 為他人保管的物品

您如果發現廣告內容中刊登之物品疑似您失竊之物品,敬請您儘速報案,並提出報案證明給 TaiwanB2B 網站。

 

  • 開鎖器具
    為了避免開鎖器具的流通產生危害社會治安的疑慮,禁止刊登「萬能鑰匙」、「開鎖槍」等相關具有開鎖功能的器具。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人體器官
    禁止刊登任何人體器官或組織,包括:腎、骨骼、血液、精子、卵子等,另因販賣骨骸違反公序良俗,請勿販售屍體任何部位組織、骨頭、骨灰、油脂以及不法取得殮物及其加工製品。
  • 情趣用品
    為避免危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如您的商品具有煽情挑逗等特性,可能用以刺激或鼓勵性活動,且商品及其文字說明、圖片帶有情色、性器官象徵或不雅之描述,屬於情趣用品(例如:情趣娃娃、跳蛋等),該廣告不得刊登。
  • 二手內褲/絲襪
    二手內褲、二手絲襪,縱使經過清洗,亦禁止刊登。
  • 流通貨幣
    流通貨幣是指由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該廣告不得刊登。
  • 有價證券
    禁止刊登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公司債等,得持以行使權利之投資或債權憑證(不論國別及年份)。
  • 剪標品
    因為剪標商品的真偽、來源的合法性、品質較不易確認,為避免滋生爭議,禁止刊登剪標商品廣告。
  •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依照「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不能販售「台北市專用垃圾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到十萬元罰鍰。
  • 偽造之貨幣或郵票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95條以下偽造貨幣等罪。
  • 煙火、破壞器材及爆炸物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86條產銷持有危險物罪。
  • 販賣假學歷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
    依本項規定之證件、證照或執照,是指政府(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依法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證照或執照,例如:身分證、護照、駕照等,無論該等文件是否已失效。
  • 賭場門票及賭博性電動玩具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7條、第23條、第27條;以及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等規定。
  • 販賣個人資料、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而有罰責。
  • 農藥
    依據《 農藥管理法 》第26條之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販售農藥,應依該法第27條,於農藥販賣業執照記載營業場所地址,而同法第29條第2款亦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違反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免使用者因違背前述法令受罰,並顧及農藥使用安全, TaiwanB2B 網站禁止刊登任何農藥商品廣告,農藥產品請依《農藥管理法》規定,到具有專任管理人員及合法農藥販賣業執照的實體店家購買,不得在網路販售,若要查詢您的商品是否為農藥,請到「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 權利車
    依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該等行為顯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公告,關於「嬰兒奶粉」不能進行廣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一事,由於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為避免爭議, TaiwanB2B 網站禁止刊登「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等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米精或麥精。
  •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依禁止刊登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物品,包括違法錄音、商標或品牌濫用、可下載媒體、複製及仿冒品、未授權之複製品、衛星及有線電視解碼器,將可能涉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例如:

• 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

•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

• 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 高於票面價格之運輸交通、遊樂票券(黃牛票)
    依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二項,「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如經發現相關廣告有上述情形,為了避免您受主管機關罰鍰, TaiwanB2B 網站將主動刪除廣告。建議如刊登運輸交通、遊樂票券時,應設定等於或低於票面價格,避免商品因違法遭到刪除。
  • 存摺、銀郵存簿
    統一發票
    本項禁止之統一發票包括空白發票,且不論年/月份,一律禁止刊登。
  • 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禁止刊登含有他人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或其他個人資料之名單,且禁止刊登使用於蒐集大量電子郵件地址或傳送大量電子郵件廣告之軟體與設備。
  • 政治廣告或議題
    TaiwanB2B 網站係提供免費廣告刊登服務之平台,與政治議題無關。請網友勿運用本平台從事任何政治相關活動或發表任何政治言論主張,違者一律刪除。
  •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由於 TaiwanB2B 網站廣告包羅萬象推陳出新,除本刊登規範明文限制以外,如 TaiwanB2B 網站認定您的廣告可能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TaiwanB2B 網站仍將禁止此類廣告刊登,並嚴格管理。

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項目包含:

• 拍賣、出租或交易男、女友,或以明示、暗示等方式,使一般人認為該賣場涉及以金錢、商品、服務交換感情關係或有從事性交易、性行為之虞者。

•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例如:完全自殺手冊。

• 涉及種族、階級..等歧視內容之商品。

如經發覺有上述違規情形,或賣場經 TaiwanB2B 網站認定有其他危害公序良俗之虞時, TaiwanB2B 網站即刪除相關廣告,不便之處還請您見諒。

限制項目
該類商品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刊登。

  • 一般食品
    您在刊登食品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譬如錠狀或膠囊狀產品,皆不適於網路平台刊登買賣,刊登廣告前你都務必自行與政府主管單位確認,以免觸法受罰。
  • 化妝品
    您刊登化妝品類商品,應遵守「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與「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之規定。
  • 減重、豐胸食品
    您在刊登減重、豐胸食品時,除了要遵守食品刊登規則外,還必須要注意下列事項,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
  • 票券
    您在刊登票券請自行確認票券之合法轉讓權限,若有任何限制或附註說明,請務必在廣告中提供清楚的描述。
  • 旅遊業務
    依我國【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的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如果您並非旅行業者,依據該條例第27條規定,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而該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1.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2.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5.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1. 網站名稱及網址。

2. 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3. 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4. 經營之業務項目。

5. 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當您刊登國際機票時,請將您的旅行社公司名稱一併在商品描述中說明。

  • 國際機票
    依我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其中只有領取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者才得代售國際機票。如果沒有取得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卻販售國外機票依「發展觀光條例」,可能受到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當您刊登國際機票時,請將您的旅行社公司名稱一併在商品描述中說明。請參見「旅行業管理規則」。
  • 民宿
    您刊登民宿的服務,應遵守「觀光發展條例」之規定。
  • 危險、限制及易腐敗物品
    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刊登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
  • 醫療服務或促銷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是指含有需在有合法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由具有專業證照之醫師進行醫療行為之服務,其中醫療美容服務、整形服務…等,都屬於醫療服務。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不管是刊登醫療服務內容,或是刊登促銷醫療服務商品(例如:諮詢券、體驗券),都屬於醫療法第84條規定的範圍。您刊登提供醫療服務的廣告時,應遵守「醫療法」之規定。
  •  褓母
    您刊登托兒褓母類廣告時,請務必於廣告內容中加註你的褓母技術士證照號碼。

本政策與規定自2011年12月20日生效。